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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通知

關於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1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現將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一)國際運輸服務,是指: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二) 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以陸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且《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範圍應當包括“國際運輸”;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且其經營範圍應當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


二、 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如果屬於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實行免抵退稅辦法,退稅率為其按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第十二條第(一)至(三)項規定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如果屬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


三、 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按月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稅手續。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商財政部另行制定。


四、 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零稅率的除外:
(一)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二)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三)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四)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但不符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國際運輸服務。
(六)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
1. 技術轉讓服務、技術諮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除外)、認證服務、鑒證服務、諮詢服務。但不包括: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對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的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諮詢服務。
2. 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五、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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