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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企業及個人到台灣投資問與答

中國大陸企業及個人到台灣投資問與答

Q1 我司計劃到台灣投資,有那些投資方式?
答: 有下列三種方式

1. 可設立子公司


2. 可設分公司


3. 可設立辦事處


Q2 什麼是直接投資、什麼是間接投資?
答: 種類一:大陸地區自然人投資

種類二:大陸地區法人投資

種類三:間接陸資-大陸公司經由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或出資額逾30%/或對其具有控制能力之第三地區事業轉投資
Q3 陸資投資台灣有何限制?
答: 1.開放項目包括製造業、服務業、公共建設等204項,其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2.經營之營業項目必須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正面表列

3.直接投資營業項目一律必須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正面表列


2. 間接投資如果股東有30%以上的投資額或該股東有直接或間接控制該公司的能力,其營業項目一律必須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正面表列


Q4 台灣公司在稅率上為何?
答: 營業稅 5%

營利事業所得稅(即企業所得稅)17%
1. 課稅所得額在120,000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 課稅所得額介於120,000元以上181,818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為(課稅所得額-120,000)*1/2
3. 課稅所得額超過181,818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課徵17%

利潤匯出之稅負
1. 子公司扣繳稅率為20%,但公司就其未分配盈餘所繳納之10%未分配盈餘稅得扣抵該扣繳稅額
2.分公司無利潤匯出之稅負


Q5 陸資投資台灣所需時間為何?
答: 文件備齊後,一般登記案件預計申辦時程約為8週
Q6 陸資投資台灣所需準備資料為何?
答: 種類一:大陸地區自然人投資

1.負責人及各股東身份證影本(需公證);誰為負責人及持股比例;投資的型態


2.設立地址當年度房屋稅單影本

3.設立地址房屋租賃合約書影本


4.委託台灣人士授權書(需公證)正本及中文譯本


5.公司名稱5個及來台所要營業之項目需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正面表列


6.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



種類二:大陸地區法人投資


1.公司名稱5個及來台所要營業之項目需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正面表列


2.公司資格證明文件(需公證)

3.委託台灣人士授權書(需公證)

4. 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

5.各股東身份證影本;誰為負責人及持股比例

6.設立地址當年度房屋稅單影本

7.設立地址房屋租賃合約書影本


8.法人投資需附─指派書


 


種類三:間接陸資-大陸公司經由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或出資額逾30%/或對其具有控制能力之第三地區事業轉投資


1.公司名稱5個及來台所要營業之項目需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正面表列


2.公司資格證明文件(需公證)

3.委託台灣人士授權書(需公證)

4. 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

5.各股東身份證影本;誰為負責人及持股比例

6.設立地址當年度房屋稅單影本

7.設立地址房屋租賃合約書影本


8.法人投資需附─指派書


9.第三地區申請人之海外架構圖


申請人為法人應請檢附申請人及其上層控股架構之完整架構圖【應註明(1)各層次控制公司名稱、(2)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名稱、(3)股權比例及(4)具有控制能力項目。】、背景及營運範疇說明;如為自然人,則為須檢附該自然人之個人簡歷。
「具有控制能力」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2)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3)有權任免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約當組織)。
(4)有權主導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約當組織)。
(5)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七號所規定之其他具有控制能力。


10. 背景及營運範疇說明書


Q7 陸資投資台灣流程為何?
答: 1. 公司名稱預查

2.送經濟部投審會


3.資金匯入


4.公司設立登記


5.國稅局稅籍登記


Q8 陸資投資台灣公司/分公司最低資本額/最低營運資金要求為何?
答: 無最低資本額要求,惟公司資本額應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資本額足敷設立成本即可

惟若事業單位所從事之活動需取得特許或核准者,依主管機關規定,得要求較高之資本額。


Q9 陸資投資台灣公司設立地址有何限制?
答: 1.需依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之相關規定

2.違法者處6-30萬罰款並限期改善


3.一般公司設立,以純辦公室業務為主者應設立在商業區,建築物使用執照該樓層之用途必需為辦公室


Q10 陸資投資台灣有那些相關法律依據?
答: 經濟部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擬訂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


並自98年6月30日(即公曆2009年6月30日)起生效實施,同日亦正式受理陸資來臺投資之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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