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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深前海 [2013 ] 115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
 
2013年8月13日
 
 
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壹條 為推動落實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工作,根據《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暫行辦法》(深府〔2012〕143號)、《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暫行辦法》(深前海〔2012〕151號,以下簡稱《認定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前海管理局)為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的責任單位。
 
第三條 申請認定為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應符合《認定暫行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在所在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申請年度在前海實際工作時間不少於6個月,並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壹)經國家、省級政府、深圳市認定的海外高層次人才;
 
(二)在前海註冊並按照《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發展暫行辦法》(深府〔2012〕104號)認定的總部企業、世界五百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管理或技術類人才;
 
(三)在前海註冊的其他企業的中層及以上管理或同等層次技術類人才;
 
(四)擁有國際認可執業資格或國內急需的發明專利的人才。
 
不具備前款規定第(壹)至(四)項條件,但確屬前海發展緊缺的境外人才,能夠證明其具有相應技術資歷、專業能力或工作成就的,可通過所在單位申報,由市前海管理局會同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共同認定。
 
第四條 符合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標準的人員,可於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通過所在單位向市前海管理局進行上壹年度人才認定申報。
 
第五條 申請單位向市前海管理局申請人才認定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壹)申請單位出具的申請函及本單位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審核匯總表;
 
(二)申請人的護照復印件、工資表、勞動合同、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復印件(驗原件);
 
(三)申請人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審核表;
 
(四)其他有助於認定申請人人才身份、資質、收入、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款和已納稅款的有效文件。
 
第六條 對於資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市前海管理局應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執,並在受理申請1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形成初步審核意見;對於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核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核期,但延長期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七條 市前海管理局審核後,將擬認定的人才名單提交市公安局、人力資源保障局、地稅局、知識產權局、金融辦、深圳國稅局等進行審核。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人才在市前海管理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九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市前海管理局向市財政委、申請單位分別出具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意見,並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申報人或者所在單位提供虛假申報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騙取補貼的,壹經查實,取消申請人或者申請單位3年內申請人才認定的資格,並將有關情況分別提交市個人信用征信機構和市企業信用信息中心。
 
第十壹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前海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3年8月16日起施行,試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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