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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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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財稅責任指引

一、 引言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及《稅務條例》的規定,每家公司都需要妥善保存該等文件,定期更新公司賬目,每年編制年度財務報告。對於有限公司而言,公司還需要聘請執業審計師對其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當公司聘請審計師審核其財務報表時,公司需要向審計師提供該等會計憑證及記錄,以便其進行審計工作。
 
二、  稅務條例關於備存會計憑證的要求
 
香港《稅務條例》(香港法律第112章)第51C條規定每名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士,須就其入息及開支以中文或英文備存足夠的記錄,以便其應評稅利潤易於確定。香港《稅務條例》所列出的業務紀錄,包括:-
1、 記錄收入及付款,或入息或開支的賬簿;
2、 憑單、銀行結單、發票、收據;
3、 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方面的資產及負債紀錄;
4、 日常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方面所收取及支出的一切款項的壹切記項的紀錄;
5、 凡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涉及貨品買賣─
   (1)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時所購買及售賣的壹切貨品、出售的紀錄,該紀錄須顯示有關貨物及買賣雙方的足夠細節,以令稅務局局長能輕易核實該等貨物的數量及價值及買賣雙方的身分,以及與前述事項有關的壹切發票;
   (2)於年結當日所持的營業存貨的陳述書,以及清點存貨的壹切紀錄,而 有關的營業存貨陳述書乃根據該等紀錄而編制的;
6、 凡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涉及提供服務,須顯示所提供的服務的足夠細節,以令稅務局局長能輕易核實各記項的紀錄。
 
雖然公司於申報所得稅之時,無需提交任何該等會計憑證,但是香港稅務局長有權力於任何時候要求納稅人提供部份或者全部該等文件。
 
三、  罰則
 
根據《稅務條例》之規定,在香港經營業務之人士,應保留相關記錄至少7年。如果相關人士沒有合理辯解而沒有遵照稅法之規定保留業務記錄,該等人士可能會被罰款高達港幣10萬元。
 
備註:
 
1.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的要求,香港公司必須妥善保存以上所列各項會計憑證及記錄,為期最少7年。
 
2. 當您向稅務局申報公司所得稅時,您不需要提交會計憑證及記錄。但是,如果稅局認為有需要,可以要求公司相關負責人/董事提供、出示上述所列部分或全部會計資料。
 
3. 除下列第四點情形外,當香港公司提交所得稅申報表時,必須同時提交審計報告。
 
如果年度營業額少於港幣50萬元,則無需在提交所得稅申報表時提交審計報告。但是,這並不表示香港公司無需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的財務報表。香港公司法規定,每家公司都必須編制年度財務報表,並且聘請會計師對該等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及出具審計報告。並且,香港稅務局於其後的任何報稅年度,都可以要求公司提交之前所有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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