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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合同的效力問題二

 
1.        Q: 請問在什麼情況下合同無效?
A: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        Q: 請問格式條款是有效的嗎?
A: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免除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責任的條款無效,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的條款無效。
 
3.        Q: 請問什麼是可撤銷合同,什麼情況下可行使撤銷權?
A: 可撤銷合同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實,可以通過撤銷權的行使,將已生效的意思表示歸於無效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4.        Q: 請問在什麼情況下合同撤銷權消滅?
A: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同時,根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5.        Q: 請問可撤銷的合同被撤銷後有何法律後果?
A: 可撤銷的合同被撤銷產生如下法律後果:合同自始無效; 合同履行終止; 被履行了的恢復原狀; 返還原物、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致他方損失的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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