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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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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稅的問題二

Q1:營利事業兌換盈益應於何時列計收益?
A1:(1)兌換盈益應以實現者列為收益,如因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免列
為當年度之收益。
(2)兌換盈益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得以先進先
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
(3)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收益,應
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Q2:營利事業之商品、原料、物料報廢銷毀,應如何辦理?
A2:(1)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
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
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
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
核實認定。
(2)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
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
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Q3:營利事業依規定應於何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或給予他人原始憑證?
A3:營利事業發生對外營業事項,包括營利事業之貨物、資產、勞務等交易事
項,應該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或是給予他人原
始憑證,前者如取得進貨發票,後者如給予銷貨發票。以網際網路或其他
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原始憑證,應儲存於媒體。
 
Q4:營利事業的會計憑證依規定須載明那些事項?
A4:營利事業各項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應記載交易雙方之名稱、統一編號、
    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營業稅額,並且加蓋印
    章。外來憑證如果是個人出具的收據,除了應載明上述事項外,並應載明
    出據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但對外憑證如開立給非營利事業者,除法令另
    有規定或買受人要求以外,可以不必填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前述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屬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以網際網路或其他
    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電子發票者,開立人得列印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
    號於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內,免加蓋印章。至於營利事業發生內
部會計事項,應有載明事實、金額、立據日期,及立據人簽章之內部憑證。但是期末調整及結帳事項,以及結帳後轉入次期的帳目,可以不檢附原始憑證。
 
Q5: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憑證或給予憑證,會受到什麼處罰?
A5: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予,或者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
取得者,應就其未給予憑證或未取得憑證,按照稽徵機關查明認定之總
額,處以5%的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如屬銷貨
者,稽徵機關並可按當年度當地同時期同業帳載、或新聞紙刊載、或其他
可資參證之該項貨品最高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如屬進貨者,稽徵機關
可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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