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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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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公司的稅務問題

Q1:適用擴大書審申報之營利事業被抽查時未能提供帳證,是否會被補稅?
A1:凡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行業,
    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
    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達到各該業之標
    準,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原則上可以適用書面審核核定
    課稅所得額,但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但於
    抽查時,如未能依規定提示帳簿憑證,將會被依其實際營業項目按同業利
    潤標準核定課稅所得額並補徵應納稅款。
 
Q2:營業代理人代理外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是否需另外申請統一編號?
A2:台灣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擔任在台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
    營利事業之營業代理人,該營業代理人無須辦理營業登記,但應向該管稽
    徵機關報備。至該外國事業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由其營業代理人負
    責,依所得稅法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無需另外申請統一編號。
 
Q3:營利事業出售多筆房地要如何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
A3: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或103年1月2日之後取得
且持有期間在2年內之房地,營利事業應逐筆按房地交易所得額(出售房地
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之
餘額,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營
利事業總機構在台灣境內,其房地交易所得為損失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
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Q4:營利事業處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是否會發生土地增值稅重複課稅的
    問題?
A4:依所得稅之規定,自105年起,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課
    稅範圍之房地,於計算當年度房地交易所得額時,以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
    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故不會發生
    與土地增值稅重複課稅之疑慮。
 
Q5102年度以前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零售業者,其擴大書面審核
    案件純益率得予降低之要件為何?
A5: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租稅優惠措施已於102年落日,
    惟原適用收銀機獎勵措施之營利事業,自103年度起如全面改用電子方式
開立統一發票,享受之獎勵將可延長適用至112年度止。故102年12月31
日以前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
之經營零售業務者,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如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
辦法之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於
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純益
率標準得降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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