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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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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在臺外國分公司的問題

Q1: 外國分公司的公司經理人可以指派幾位嗎?
A1: 一家分公司可指派2位以上之分公司經理。
 
Q2: 外國分公司經理人可以為大陸人嗎?
A2: 分公司經理人可為外國人擔任,大陸人士除外,但香港人或澳門人可以。
 
Q3: 外國分公司經理人有什麼限制?
A3: 分公司經理須在台有居、住所,且需負責分公司籌備處開戶事宜。
 
Q4: 外國分公司的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及公司經理人有什麼差別?
A4: 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為公司負責人,分公司經理乃分公司業務範圍內之負責人。
 
A5: 屬於僑外投資,受限於「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不是所有營業項目都可以投資。
 
Q6: 有限公司可以選任二個以上的代表人嗎?
A6: 可以,惟變更登記表需蓋二位董事負責人的印章
 
 
Q7: 無實體股票如何拋棄?
A7: 按股東拋棄其持有之股份屬單獨行為,無須相對人同意,惟因拋棄股票涉及股東名簿之更改,故須通知公司。至於股東拋棄之意見表示完成後,而由公司取得該股份之所有權是可以的。
 
 
Q8: 由一人法人股東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如何訂立章程?
A8: 一人法人股東所組成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章程係由該法人所訂立,故於該公司章程末加蓋該法人印章即可。又公司章程訂立後始有董事人數,依據該章程所訂董事人數,方可由該法人指派代表人為董事組成董事會選舉董事長,該董事會無須再決議訂立章程。
 
 
Q9: 公司申請合併解散時,應由合併存續公司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代表申請?
A9: 是的,公司申請合併解散時,應由合併存續公司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代表申請經理人之解任。
 
 
Q10: 外國公司可將總公司匯予在台辦事處使用之結餘款項轉作設立在台分公司所需之營運資金?
A10: 可以,外國公司予以在台分公司使用之營運資金,除由總公司直接匯入在台分公司帳戶外,外國公司若能提具其在台既有款項來源之證明文件(例如外國公司投資我國公司所得之紅利,因不匯回總公司,而轉為營運資金者)尚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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