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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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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的問題

Q1:個人與外國公司簽約購買機器設計藍圖一式,該公司在台灣沒有營業場
    所,是否要繳營業稅?
A1:購買國外勞務,要繳營業稅,如外商在台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
    買受人負責繳納。但買受人為依營業稅法一般稅額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
    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免稅
    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Q2:營業人進口貨物是否應繳納營業稅?
A2:自2002年1月1日起,進口貨物除符合營業稅法免徵營業稅之規定者外,
    均應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Q3: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是否應課
    徵營業稅?
A3: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
    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營業稅法之規定,免徵營業稅者
    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託人依信託本
    旨,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收益交付受益人,核非屬受益人銷售貨物或
    勞務之代價,受益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Q4:外國公司派技師來台灣修理機器,其修理費要不要繳稅?
A4:外國公司派技師來台灣修理機器,為在台灣境內銷售勞務,由買受人於給
    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但屬一般稅額計算
    之營業人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
 
Q5:個人從事出租建物行為,收取租金,是否應課徵營業稅?
A5: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自2009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1)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2)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3)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
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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