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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布新契稅法,其內容並無實質性變化

中國發布新契稅法,其內容並無實質性變化

近期朋友圈熱議的新契稅法,實則在內容上與2019年3月2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2019年修訂)》並無實質性變化,但其在措辭上更趨為嚴謹。

相較條例,新法中不同的表述易引起重大誤讀,即似與從前有較大變化而實際並無變化的有如下2條:

序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2019年修訂)


1


無論條例還是新法,其稅率從始至終並未有變化,而實際生活中的1%等等的低稅率依然將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的不同而不同。同時,基於目前是以法律的形式出臺,因此審核和備案的主體也隨之不同。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策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務稅務總局備案。



2



1)有關第(四)點,財政部早於20131231日發布財稅【20144號《關於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中已明確;


2)有關第(五)點,國家稅務總局於200492日已發布國稅函【200410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中予以明確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


(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後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契稅從1997年實施到現在,已經實施二十多年了,並非什麽新的稅率。實質上本次的發布最本質的區別,即是將以前由個各部委用行政法規的形式出臺的條例變更為法律,更加的形式合法、內容規範和措詞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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