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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收制度法律級次

中國稅收制度法律級次

目前,中國有權制定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國家機關主要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等。

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規範性決議、決定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我國現行稅法絕大部分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具體有以下幾種類型:

  1. 稅收基本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如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土地增值稅等諸多稅種,都是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條例。

  2. 法律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

    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等,均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

  3. 稅收非基本制度

    國務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包括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通知、決定等。如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中有關房地產交易營業稅政策的規定。

  4. 對稅收行政法規具體規定所做的解釋

    如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解釋的復函》。

  5. 國務院所屬部門發布的,經國務院批準的規範性文件,視同國務院文件、

    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批準發布的《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三、  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及規範性文件
    
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主要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在本部門權限範圍內發布有關稅收事項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包括命令、通知、公告等文件形式。

  1. 根據行政法規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實施細則。

  2. 在稅收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具體適用過程中,為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補充內容而作出具體規定。

  3. 在部門權限範圍內發布有關稅收政策和稅收征管的規章及規範性文件。

四、  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文件,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經國     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規章。

五、  省以下稅務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省或者省以下稅務機關在其權限範圍內制定適用於其管轄區域內的具體稅收規定,通常為有關稅收征管的規定,在特定區域內生效。這些規範性文件的制定依據,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上級稅務機關的規範性文件。

六、  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

稅收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為了協調相互之間在處理跨國納稅人征稅事務和其他涉稅事項,依據國際關系準則,簽訂的協議或條約。稅收協定屬於國際法中“條約法”的範疇,是劃分國際稅收管轄權的重要法律依據,對當事國具有同國內法效力相當的法律約束力。

《稅收征管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締結的有關稅收的條約、協定與其有不同規定的,依照條約、協定的規定辦理。

七、  特別行政區

目前,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別行政區征稅,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稅收制度,參照原在香港、澳門實行的稅收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立法會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其制定的稅收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內具有僅次於基本法的法律效力。特別行政區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但備案不影響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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