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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將非美國實體轉化到特拉華州

如何將非美國實體轉化到特拉華州

轉化,有時也被稱為再歸化、轉移、延續,是將一個非美國實體將其所在地從外國司法管轄區轉移到美國的過程,使其繼續存在。

在特拉華州普通公司中,「海外轄區」系指(除美國、美國任何州、哥倫比亞特區或美國的任何屬地或領土之外的)任何其他國家或其他的司法轄區。

在特拉華州普通公司中,「非美國實體」系指根據任何海外轄區法律組建、設立、創立的或以其他方式形成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信託、商業信託或團體、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法信託、或任何其他非法人商業機構或實體,包括合夥(不管是普通合夥(包括有限責任合夥)還是有限合夥(包括有限責任有限合夥)。

根據特拉華州普通公司發第388節,任何希望轉化為特拉華州公司的非美國實體應向特拉華州州務卿提交一份轉化證書,並提交一份特拉華州公司註冊成立文件。該非美國實體的公司轉化文件需首先由該非美國實體的內部事務及經營活動有管轄權的轄區部門批准。非美國實體要進行轉化,必須在其原籍管轄區和目的地管轄區(特拉華州)都得到批准。

特拉華州公司轉化證明中應當列明:

  1. 該非美國實體最初組建、設立、創立或以其他方式形成的日期及所在的司法轄區;
  2. 該非美國實體在提交特拉華州公司轉化證明之前所使用的名稱;
  3. 向特拉華州提交備案的公司註冊證明中所列的公司名稱;以及
  4. 特拉華州公司轉化證明提交備案之前,該非美國實體所在地、公司總部、主要營業地或管理中心所處的司法轄區,或在適用法律項下該非美國實體的類似機構所在的司法轄區;以及
  5. 該實體的州內公司轉化過程已經按照對該非美國實體的內部事務及經營活動有管轄作用的文件、文書、協議或其他書面文件(視情況而定)、或適用於該非美國實體的非特拉華州法律(以適用為準)規定的方式獲得批准。

特拉華州轉化證書生效後,該非美國實體就必須遵守特拉華州的所有法律規定,其成立日與其他司法轄區最初創立或註冊的開始存續之日相同。

根據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非美國實體轉化後,應被視為與被轉化的該非美國實體為同一實體,該轉化使被轉化的非美國實體以特拉華州公司的形式繼續存續。此外,被轉化的非美國實體的所有權利、特權和權力,以及其所有財產(不動產、個人財產和混合財產)和應付給該非美國實體的所有債務,都應當歸屬於該非美國實體完成轉化後形成的特拉華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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