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頁關於我們服務范圍下載中心常見問題聯絡我們啟源論壇

    快速通道

離岸公司服務
當前位置 : 首頁 >> 服務范圍 >> 離岸公司服務
 
五個常見離岸信託轄區比較

五個常見離岸信託轄區比較

司法管轄區


香港


新加坡


開曼群島


英屬維尓京群島


澤西島


信託期限


永久


100


150


360


永久


委託人保留權力信託


有,只可以保留投資權力


有,只可以保留投資權力



有,委託人可以保留以下權力給自己或保護人:



一.   指定或移除受託人;



二.   指定或移除受益人或改變受益人類別;



三.   給投資指令給受託人處理信託資產的投資;


四.   變更,修改或撤銷信託契約的條款;



五.   分配信託資產的本金及收入;



六.   擔任底層公司的董事的權力;及



七.   改變管轄法律或行政法庭的權力。



有,委託人可以保留以下權力給自己或保護人:



一.   變更或修改信託契約的條款;



二.   批准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力;



三.   擔任底層公司的董事的權力;或指示受託人委任或罷免該公司的董事; 或指示受託人行使與該信託持有的股份的投票權;



四.   給投資指令給受託人處理信託資產的投資


增加或移除受託人;



五.   增加或移除受託人,保護人及執行人;



六.   增加,移除或排除受益人;及



七.   改變管轄法律或行政法庭的權力。



有,委託人可以保留以下權力給自己或保護人:



一.   給投資指令給受託人處理信託資產的投資;



二.   指定或移除受託人;



三.   變更或修改信託契約的條款






資產保護法例


無 (受破產條例保護,期限根據第 49 條至第 51 條)。






欺詐處置法






受益人辭退受託人的權利



(受託人條例第 40A 條,除非第 40D 條適用。對信託財產享有絕對權利的受益人可以任免受託人)








通過法院申請


受益人的知情權


沒有限制,參考判例法。


沒有


沒有限制,參考判例法。


沒有限制,參考判例法。


根據 2018 年《信託法》(第 7 號修正案)(澤西島)第 29 條信息披露的限制適用。



 離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