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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煙草製品的零售販賣業許可指引

日本煙草製品的零售販賣業許可指引

根據日本煙草產業股份公司(JT)的日本全國吸煙者率調查,曾在1965年,日本男性吸煙率高達82.3%,遠遠超出其他國家。當時,從日本人的角度看,香煙作為西方文化的舶來品,代表着文明、現代、發達、上流,吸煙成為了值得驕傲的行為。

日本男性對香煙的利用率之高,嚴重影響了日本國民的生理健康,當時的日本,肺癌、哮喘、心臟病、支氣管炎的發病率極高,幾乎不依賴香煙的女性群體也頻繁出現因吸食過多二手煙而導致妊娠異常的案例。世界衛生組織(WTO)的調查中,至2002年,日本男性吸煙率仍高達43.3%,同比美國25.7%、英國27%依舊不低。

雖然上述現象側面推動了日本煙草產業及醫療產業的發展,但日本政府不得不考慮國民健康問題,從完善法律制度到宣傳普及健康知識做出了詳細的計劃。由於煙草稅在各國都是政府主要收入來源之一,日本政府並無施行嚴格禁煙的管控條例,而是通過鼓勵修建吸煙區,以公共交通工具為主,逐漸延申到餐廳、酒店、辦公樓,從「不影響他人」的角度切入,既減少二手煙的危害,也讓注重「世間體」的日本煙民因擔心影響他人而減少吸煙。

近年,為迎接2020東京奧運會,日本政府強調了「無煙奧運」的概念,頒佈《改進健康增進法》。該法頒佈後,日本室內原則上禁煙,但仍設有吸煙區域。此外,無煙霧電子煙正在日本推行,部分吸煙區域中也只允許吸食電子煙。日本政府通過循序漸進的禁煙措施,正逐漸撲滅日本國民的「香煙崇拜」。

本指引中,啟源將根據日本《煙草事業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歸納整理申請條件與所需資料,提供給啟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本所可提供協助申請日本經營管理簽證之服務,如有需要,請進一步聯繫本所專業顧問。

一、  煙草製品的零售販賣業許可

根據《煙草事業法》(日文為「たばこ事業法」)第2條,煙草製品(日文為「製造たばこ」)指以煙葉作為原材料或原材料之一,生產製造而成的可供吸食的產品。根據同法第22條,從事零售販賣煙草製品之人士,應就各相關營業場所分別申請取得煙草製品的零售販賣業許可(日文為「製造たばこの小売販売業の許可」)。

根據營業場所所處位置,煙草製品的零售販賣業許可分為一般零售販賣許可及特定零售販賣許可。簡要而言,一般零售販賣許可適用於一般性小型店鋪,相同性質店鋪間規定了距離要求;特定零售販賣許可適用於面積400㎡以上的大型店鋪內的營業場所,大型店鋪指具有封閉性、設有吸煙設備、消費者停留時間長的消費場所,包括但不限於劇院、旅館、百貨商場等。

上述營業場所,僅指反覆、持續零售販賣煙草製品的設施設備。因出差、店鋪升級改造、自然災害等臨時轉移搭建的設施設備,以及鄰近營業場所的自動販賣機,均不包括在內。

二、  距離要求

距離要求適用於一般零售販賣許可,根據《大藏省告示》,2間煙草製品的零售店鋪相距不得低於下表所列長度:

環境


地域


商業街


A類)


商業街


B類)


城市街道


住宅區


A類)


住宅區


B類)


指定城市


25


50


100


200


300


市制施行地


50


100


150


200


300


町村制施行地


/


/


150


200


300



上表各項用語定義如下:

  1. 指定城市,指人口50萬以上的市級城市、東京都內特別區域及其它指定市級城市;市制施行地,指除指定城市之外的所有市級城市;町村制施行地指町村級城市。
  2. 商業街,指在指定城市及市制施行地內,(1)日客流量達20,000人以上的大型車站或巴士起始站、終點站的街道;或(2)連續設有100家或以上娛樂餐飲設施、商店、旅遊設施的街道。
  3. 商業街中,日客流量達50,000人以上的大型車站或巴士起始站、終點站的街道,或者連續設有200家或以上娛樂餐飲設施、商店、旅遊設施的街道為商業街(A類),其它為商業街(B類)。
  4. 城市街道指娛樂餐飲設施、商店、旅遊設施、銀行、政府機關、辦公樓、運動休閒設施、工廠等設施佔全街道20%以上的街道(商業街除外)。
  5. 住宅區指住宅、農地、空地佔該街道80%或以上的街道。
  6. 住宅區中,農地、空地佔50%或以上的街道,或其農地、空地中形成未滿50戶的小規模住宅群落的地域所處街道為住宅區(B類),其它為住宅區(A類)。
  7. 上述之娛樂餐飲設施,主要包括遊樂場、餐飲店、酒吧、咖啡店、劇院等。
  8. 上述之旅遊設施,主要包括特產店、旅館等。
  9. 相距長度並非直線距離,指以行人或車輛主要行駛道路為基準進行測量的路程長度。

三、  預計銷量標準

根據《煙草事業法施行規則》及日本財務省規定,取得日本煙草製品的零售販賣業許可之人士在非特定情況下,每月銷售量應為4萬根或以上。上述特定情況包括:

  1. 如經營者是殘疾人,預計銷量標準放寬為相關標準的80%;
  2. 如從事煙草製品的特定零售販賣業,預計銷量標準為3萬根;
  3. 如營業場所位於偏遠山區,且有利於當地消費者的,不設預計銷量標準;
  4. 如營業場所位於商業街或城市街道,且與現有營業場所的距離滿足距離要求,則不設預計銷量標準;
  5. 如營業場所位於廢棄店鋪或其周邊區域(不包括經營者自己廢棄的店鋪),且位於住宅區(A類)的,預計銷量標準為2萬根;位於住宅區(B類)的,預計銷量標準為1.5萬根(該情況殘疾人無法同時享受80%標準);
  6. 如營業場所位於沖繩縣,不設預計銷量標準。

四、  許可基準

根據《煙草事業法》第23條,如符合下列各項之一的(包括但不限於),許可申請將不予批准。

  1. 申請人因違反同法被處以罰款或以上刑罰之結束日起未逾2年;
  2. 申請人破產手續開始後未復權;
  3. 申請人因提交虛假資料、啟動破產手續、利用不法途逕取得許可、違反未成年人禁煙法,導致前許可被吊銷之日起未逾2年;
  4. 申請人因取得許可後無故不開始經營、或無故停止經營長達1個月或以上,導致前許可被吊銷之日起未逾2年;
  5. 如申請人為法人,法人代表符合第1~4項時;
  6. 如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符合第1~4項時;
  7. 營業場所不滿足距離條件;
  8. 營業場所位於狹小路面、死胡同,不利於採購煙草製品的;
  9. 如申請人為法人,法人章程所定經營範圍內不包括煙草製品的零售販賣。

五、  申請資料

根據財務省資料,申請煙草製品的零售販賣業許可,應提交申請書(可在財務省網站下載)、符合許可基準之承諾書、以及防止未成年人吸煙之承諾書。此外,根據申請人為個人或法人,應提交的追加申請資料如下:

  1. 個人申請人

    (1)  住民票副本(如申請人為外國人,應提供在留卡或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的副本)
    (2)  非破產人士之承諾書
    (3)  由法務局簽發的證明此前未進行過相關登記的證明書
    (4)  擬定營業場所的方位示意圖
    (5)  未成年人的登記事項證明書(如申請人為未成年人)
    (6)  殘疾人手賬(如申請人為殘疾人)
    (7)  擬定營業場所的租賃合同(如營業場所非申請人所有)

  2. 法人申請人

    (1)  法人登記事項證明書(如申請人為外國公司,則提交公司設立證明書)
    (2)  法人章程
    (3)  擬定營業場所的方位示意圖
    (4)  擬定營業場所的租賃合同(如營業場所非申請人所有)

六、  申請流程

簡要而言,煙草製品的零售販賣業許可的申請流程一般需時約2個月,具體如下所示:

  1. 對申請手續、申請資料、距離或銷售量的計算方法有疑問的申請人,可前往距離擬定營業場所最近的日本煙草產業股份公司分公司諮詢;
  2. 向距離擬定營業場所最近的日本煙草產業股份公司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請資料,亦可以選擇郵送的方式提交;
  3. 日本煙草產業股份公司受理申請後,安排擬定營業場所的現場調查;
  4. 財務(分)局基於日本煙草產業股份公司的調查結果,決定是否簽發許可;
  5. 財務(分)局通知申請人結果;
  6. 獲批准的申請人繳納登錄免許稅,正式開業。

根據財務省資料,申請成功後財務局並不會簽發煙草製品的零售販賣業許可,如需要證明許可獲批准的證明書,需向擬定營業場所所在地的財務(分)局提交申請書。

七、  通信販賣

如希望通過郵寄、電郵、電話、傳真等方式接受訂單零售煙草製品、或網絡銷售煙草製品的經營者,為防止未成年人下單,財務局針對申請許可另規定有其它要求。因此,申請許可時,應聯絡諮詢所管轄的財務(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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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日本不動產


2.   日本公司註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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