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應稅交易的
政策簡介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此法規將於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提供客戶稅務方面的支持,啓源總結整理了增值稅法中關於應稅交易的政策以供客戶參考。
一、 境內應稅交易定義
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 銷售貨物的,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 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不動產、自然資源所在地在境內;
- 銷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內發行,或者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
- 除本條第2項、第3項規定外,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服務、無形資產在境內消費,或者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
二、 視同應稅交易的定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應稅交易:
-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轉讓貨物;
- 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金融商品。
三、 不屬於應稅交易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應稅交易,不徵收增值稅
- 員工為受雇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薪金的服務;
- 收取行政事業收費、政府性基金;
- 依照法律規定被徵收、徵用而取得補償;
- 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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