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聽說在支付雇用保險的基本補助前有一段等待期間,如果因為破產或被解僱導致失業,可以立即領取基本補助嗎?
從補助對象提交離職票及辦理求職申請之日起7天,是基本補助的等待期間,不向補助對象支付基本補助。等待期間不論離職理由,適用於所有支付基本補助的情況。
補助對象如不適用支付限制,則理論上等待期間後便可收到基本補助。現實中,補助對象通常在提交離職票及辦理求職申請之日起約1個月後,才正式收到基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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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如離職者與前僱主對離職理由的主張有較大出入,應該如何處理?
由於離職理由對失業認定及其它手續具有較大影響,因此離職理由通常是僱主與離職者之間容易引起爭論的點。尤其在離職者因受到僱主剝削而離職時,離職者與僱主對於離職理由的主張差別非常之大。
出現上述情況之時,僱主與離職者應分別準備可以支持自身主張的論據資料,提交至管轄離職者所在地的公共職業安定所。公共職業安定所將進行事實關係確認,而並非根據僱主一方的主張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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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離職一段時間後,離職者仍可以要求前僱主交付離職票嗎?
一般而言,勞動者在離職後短時間內,便能收到由公共職業安定所發出的、經前僱主轉交之離職票。
但是,如離職時勞動者暫無再就業計劃、或因為需要結婚、照顧家屬等理由,未向僱主要求交付離職票時,僱主便不會交付離職票。日後,失業者希望領取雇用保險補助,重新就業,可以要求前僱主交付離職票,此時僱主仍有義務離職票予該失業者。
如僱主拒絕失業者的要求,失業者可以前往公共職業安定所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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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在指定的失業認定日,因急病無法前往公共職業安定所時,應該怎麼辦?
原則上,雇用保險的補助對象應在指定的失業認定日,親自前往公共職業安定所辦理失業認定。但是,補助對象如因下列原因無法前往公共職業安定所,則可以在規定的失業認定日後,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到公共職業安定所補辦失業認定。
- 在因患病或負傷無法前往公共職業安定所,且患病或負傷期間未滿15天之情況,補助對象可以在病情或傷情恢復後的首個失業認定日前往公共職業安定所,提交醫生開具的證明書及補助領取資格者證,連同因患病或負傷而無法前往公共職業安定所之期間一同辦理失業認定。
失業者如病情或傷情持續15天以上仍未恢復,則可以領取傷病津貼以代替基本補助,但傷病津貼不能與醫療保險的傷病補貼、勞災保險的休業補償津貼及休業津貼同時領取。
- 經公共職業安定所介紹,前往招聘企業參加面試,導致無法前往公共職業安定所之情況下,補助對象可以面試結束後的首個失業認定日前往公共職業安定所,提交招聘單位的面試證明書及補助領取資格者證,辦理失業認定。如前往招聘單位參加應聘考試,亦適用該情況。
- 在因參加公共職業安定所長指示的公共職業訓練,導致無法前往公共職業安定所之情況,在規定的失業認定日,由補助對象的代理人(通常是公共職業訓練設施的職員)代辦。
- 在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水災、火災、暴風雨雪、暴亂、交通事故等),導致無法前往公共職業安定所之情況,補助對象可以在事故後的首個失業認定日前往公共職業安定所,並提交市町村長開具的證明書及補助領取資格者證,完成上述證明書中所記載期間內的失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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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因為分娩、照護親屬、患病等原因離職時,可以領取雇用保險補助嗎?
失業者僅在離職日次日起滿1年內可以領取雇用保險基本補助,該期間被稱為「領取期間」,領取期間內實際領取補助的天數為規定支付天數。在領取期間內,如補助對象因患病、負傷、妊娠、分娩、育兒、照護親屬等持續30天以上無法就業,則領取期間延長至1年加上補助對象無法就業的合計天數,最長3年。
延長手續需要補助對象在恢復可就業狀態後的次日儘早提交申請,具體申請方法請諮詢管轄的公共職業安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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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從公司離職後創業的情況,應該如何計算雇用保險的領取期間?
從2022年7月1日起,失業者在離職後實施創業、專心籌備創業、專心做創業準備工作的期間,不算入該失業者雇用保險的領取期間。符合上述條件的失業者應在實施工作次日起2個月內向管轄所在地的公共職業安定所提交申請。如失業者曾申請再就業津貼但未獲批,則即使超過2個月的申請期限,仍可以作為特例提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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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雖然預定滿退休年齡後離職,但打算在離職後一定期間內提高自身水平以挑戰新工作,這種情況之下,可以領取雇用保險基本補助嗎?
60歲以上滿退休年齡而退休之人士,可以在離職次日起2個月內申報不希望就業的期間,最多1年。申請獲批後,基本補助的領取期間延長至1年加上不希望就業期間的合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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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要離開日本工作了,至今為止在日本公司支付了雇用保險費,離職後可以在日本享受失業等補助嗎?
如勞動者前往海外工作,則分成4類情況討論。無論屬於何種情況,只要勞動者從日本國內的適用事業僱主處離職,均可以享受失業等補助,但補助的領取條件略有不同。
第1類情況為勞動者出差前往海外工作。該情況下,勞動者與日本僱主之間的雇用關係無變更,勞動者仍具備雇用保險參保人資格。
第2類情況為勞動者受僱於日本國內的適用事業僱主,並在該僱主日本國外的分店工作。該情況與第1類情況類似,雇用關係無變更。
第3類情況為勞動者受僱於日本國內的適用事業僱主,並按照該僱主的命令,在一定期間內與海外的僱主構建雇用關係。該情況下,勞動者雖然與海外僱主之間形成了雇用關係,但仍與日本僱主之間存在雇用關係,因此仍具備雇用保險參保人資格。
第4類情況為勞動者受僱於海外僱主,不再受僱於日本國內的適用事業僱主。該情況下,勞動者失去雇用保險參保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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