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公司董事費和董事薪酬
在馬來西亞,支付給公司董事的報酬一般可分為兩大類,即董事費和董事薪酬。雖然這兩種都是作為董事的服務報酬,但它們在性質、審批程序和稅務處理方面都有所不同。理解這些區別對於遵守《公司法2016》和《所得稅法1967》至關重要。
一、 定義與性質
董事費是公司支付給董事,作為其履行董事會成員職責的固定報酬。此類費用通常用於回報董事在公司的監督、治理及參與董事會會議方面的貢獻,且一般不受公司業績影響而調整。
董事薪酬則指除了董事費之外,公司支付給董事的額外報酬,包括工資、獎金、福利、津貼或其他財務津貼。董事薪酬適用於承擔管理職能的執行董事。 二、 審批程序
根據《公司法2016》第230(1)條,上市公司及公眾公司支付董事費須經股東大會批准,以確保透明度,並防止董事自行決定其報酬。
相比之下,私人公司支付董事費可由董事批准,但須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此外,公司須在批准後14天內通知股東其決議。
至於董事薪酬則無需董事批准,因其受公司與董事之間簽訂的僱傭合同的約束。 三、 稅務處理
公司在支付董事費和董事薪酬前,須依法扣除每月預扣稅(PCB),並按規定匯繳至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LHDN)。
此外,董事薪酬需扣除及繳納以下法定款項:
- 僱員公積金(KWSP)
- 社會保險(PERKESO)
- 就業保險計劃(EIS)
- 人力資源發展基金(HRDF)
四、 執行董事與非執行董事的報酬
執行董事積極參與公司管理工作,可同時獲得董事費及薪酬,後者通常包括薪資、獎金及其他與公司業績相關的獎勵。
另一方面,非執行董事主要專注於監督與治理,不參與日常管理工作,通常僅獲得董事費,而不包括薪資或績效獎勵。 五、 會計與報告
公司的財務報表須準確記錄董事費和薪酬,並在年度報告中如實披露。遵循馬來西亞財務報告標準(MFRS)和公司治理原則,有助於確保董事報酬的透明度和合規性。 理解董事費與董事薪酬的區別對馬來西亞的法規規定和公司治理至關重要。董事費主要用於董事會參與,需經股東批准並繳納 PCB,而董事薪酬則涵蓋更廣泛的報酬範圍,其稅務處理方式與僱傭收入類似。合理分類董事費與董事薪酬並遵循相關法律規定,有助於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與問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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