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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私人公司是獨立於其所有者的法人實體。它根據《公司法2016》在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CCM)註冊成立,並可以由本地或外國投資者全資擁有。 主要特點: 法人實體:私人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具有自己的法人資格,獨立於其股東和董事。 責任:股東的責任僅限於其股份應繳而未繳付的出資額。 管理:由股東委任的董事管理。 股份:股份可以轉讓,但不對公眾開放。 稅收:需根據馬來西亞內陸稅務局(IRB)的規定繳納公司所得稅。 好處: 有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的個人責任僅限於其出資額,超出部分不承擔個人責任。 運營靈活性: 私人公司可以從事廣泛的業務活動。 稅收優惠:有資格享受各種稅收優惠。 缺點: 監管要求:必須遵守各種監管要求,包括按時提交年度申報表、年度財務報表和法定記錄等。 股份轉讓限制:私人公司的股份不能自由轉讓。這可能會限制出售或轉讓所有權的能力,從而降低股東更換的靈活性。
分公司是外國公司的延伸,以母公司的名義運營。它根據《公司法2016》在CCM註冊。 主要特點: 法人實體: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而是作為外國母公司的延伸進行運營。 責任:外國母公司對分公司的運營和債務承擔責任。 管理:由母公司委任的代表進行管理。 目的:主要用於開展類似於母公司業務的活動。 好處: 運營控制:外國公司對分公司的運營和管理決策有絕對控制權。 簡化的報告:通常在財務報告方面比私人公司更為簡單。 開拓新市場:提供了一種相對直接的方式進入馬來西亞市場。 缺點: 業務範圍有限:分公司不能從事某些業務活動,例如批發、零售和貿易業務。 責任:母公司應承擔分公司的所有法律義務和債務。 稅務:受馬來西亞稅收法規管轄,對在馬來西亞產生的收入徵稅。
代表處是外國公司在馬來西亞設立的非商業機構,用於從事非貿易活動。代表處需在馬來西亞投資發展局(MIDA)註冊成立。 主要特點: 法人實體: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不能從事直接的商業或交易活動。 責任:外國母公司對代表處的所有活動承擔全部責任。 目的:用於市場調研、推廣和聯絡活動。 好處: 市場洞察:有助於獲取市場洞察和建立業務關係。 合規性:與私人公司或分公司相比,監管要求較為寬鬆。 缺點: 活動限制:不能從事直接的商業活動或產生收入,僅限於市場調研和業務發展等非商業活動。 有效期限:代表處通常有固定期限,例如最長三年。如果希望在期限結束後繼續運營,必須重新申請或轉變為其他商業實體。
特徵
私人公司
分公司
代表處
實體名稱
不必與母公司相同
必須與母公司相同
允許進行的活動
可以進行所有商業活動
必須與母公司相同。
不能從事批發和零售貿易業務
只能進行市場調查或協調活動。不可進行任何商業活動
適合對象
希望在馬來西亞拓展業務的本地或外國公司
希望在馬來西亞短期拓展業務的外國公司
希望在馬來西亞設立臨時辦事處以進行研究、作為聯絡辦公室以及進行其他不會直接導致實際商業交易的活動的外國公司
所有權
可以100%由外國或本地人擁有
100%由總公司擁有
無所有權
獨立法人實體
有
無
成員人數上限
最多50人
不適用
最低設立要求
至少有一名個人或法人股東及一名馬來西亞居民董事
至少有一名馬來西亞居民代理
年度營運支出至少30萬馬幣。資金來源應為馬來西亞境外地區
有限責任
無,責任由母公司承擔
審計帳目
有,如果公司不符合審計豁免標準
提交財務報表給CCM和IRB
有。必須提交分公司以及母公司的審計報告
稅務處理
作為馬來西亞稅務居民實體,可享受當地稅收優惠
通常被視為非居民實體 , 沒有資格享受稅收優惠
離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