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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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僱主的安排及管理下從事業務時
勞動者在僱主規定的工作時間(含加班時間)內、在事業場所設施內從事業務時,因受傷勞動者的業務行為及事業場所設施設備的管理狀況等原因導致的負傷,如無特殊情況,則視為業務傷害。但是,以下情況不視為業務傷害: (i) 勞動者在工作中進行私人行為或脫離業務範圍的隨意行為導致的負傷; (ii) 勞動者蓄意製造的負傷; (iii) 勞動者因個人恩怨受到來自第三方的施暴; (iv) 因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導致的負傷(事業場的位置佈局、工作條件、工作環境極易受到自然災害影響的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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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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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僱主的安排及管理下未從事業務時
在事業場所設施內的勞動者,於午休等休息期間及工作前後的時間內,因沒有實際從事業務,所以上述時間段內由勞動者私人行為導致的負傷,不視為業務傷害;由事業所設施設備或管理情況等原因造成的負傷,視為業務傷害。
在事業場所設施內大小便、飲水等生理行為雖然「沒有實際從事業務」,但作為僱主管理下的業務伴生行為,在生理行為中發生的傷害亦視為業務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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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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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僱主的安排下,但未在管理下從事業務時
勞動者聽從僱主安排,出差或因公司業務外出,在事業場所設施外從事業務而不受僱主管理時,除非採取積極的私人行為,否則該情況下發生的傷害一般視為業務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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