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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資本利得稅

馬來西亞資本利得稅

自2024年1月1日起,馬來西亞對特定應納稅人處置資本資產所取得的收益或利潤實施資本利得稅。這一舉措標誌着馬來西亞稅收體系的重要發展,對公司納稅人及投資結構產生深遠影響。資本利得稅的相關規定載於《1967年所得稅法令》(簡稱「該法令」)第4(aa)條,並適用於公司、有限責任合夥、信託機構及合作社(統稱為「應納稅人」)。

  1. 應課稅的資本資產類型

    目前,資本利得稅適用於處置以下資本資產所取得的收益或利潤:

    非上市股份


    15C條股份


    外國資本資產


    在馬來西亞註冊成立的非上市公司股份。


    註冊於馬來西亞境外的受控公司(又稱相關公司)股份,該相關公司擁有位於馬來西亞的不動產,或另一家受控公司股份,或兩者兼有。該位於馬來西亞不動產或股份的規定價值不少於總有形資產價值的75%



    從馬來西亞境外轉入馬來西亞的動產或不動產,包括其任何權利或權益。



    為便於說明,以下展示了兩種常見的第15C條股份情景。

    (1
    情景A — 外資受控公司擁有位於馬來西亞的不動產

    外資受控公司擁有位於馬來西亞的不動產
    2
    情景B — 外資受控公司擁有位於馬來西亞的不動產
    外資受控公司擁有位於馬來西亞的不動產

  2. 資本利得稅稅率

    資本利得稅的稅務處理及適用稅率取決於資產的取得時間及其收入來源條款。下表總結了資本利得稅的適用稅率:

    資本資產類型


    條件


    資本利得稅稅率


    在馬來西亞公司的非上市股份或第15C條股份


    202411日之前取得



    (i)            對淨收益徵收10%;或


    (ii)           按總銷售價格徵收2%


    202411日或之後取得


    對淨收益徵收10%


    外國資本資產


    (匯入馬來西亞)


    不適用


    按應納稅人的現行適用稅率



  3. 處置日期與取得日期的確定

    準確識別資本資產的處置日期對於稅務合規至關重要,因為這將決定應在何一個課稅年度申報收益,以及提交資本利得稅申報表的60天截止期限。馬來西亞的資本利得稅框架依據該法令第65F條規定了不同處置情形下的具體規則,以避免爭議並確保處理的一致性。

    情形


    取得日期


    有書面協議


    協議雙方簽署的日期。



    無書面協議


    以下兩者中較早的日期:


    (i)            所有權轉移之日;或


    (ii)           收到全部對價之日



    需政府或州政府批准(有條件合同)



    批准獲准之日,或滿足所有條件的最後日期。



    一旦處置日期確定,該日期亦將作為受讓方的取得日期。

  4. 資本利得稅豁免匯總表

    根據馬來西亞的資本利得稅制度,政府已通過憲報頒佈多項豁免令。這些豁免在處置資本資產時可適用,但必須符合特定條件和程序。

    序號


    豁免類型


    法律依據


    主要條件


    豁免期間



    資本利得稅實施前的過渡期豁免



    P.U.(A)410/2023 &


    P.U.(A)57/2024


    過渡期內處置馬來西亞非上市股份及第15C條股份。


    202411日至2024229



    集團內部重組豁免


    P.U.(A) 289/2024


    至少75%為股份,其餘為現金支付;


    為提升運營效率而進行重組;


    處置日起三年內申請。



    202431日至20281231



    首次公開募股豁免


    P.U.(A) 290/2024



    重組並申請IPO


    須在2028年前申請並獲批准。



    202431日至20281231



    境外來源資本利得豁免


    P.U.(A)75/2024


    處置境外資本資產並匯入馬來西亞;


    符合實質性要求(足夠員工及運營開支)。




    202411日至20261231



    單位信託豁免


    P.U.(A)249/2024



    馬來西亞居民單位信託(不包括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處置非上市股份或第15C條股份。



    202411日至20281231



  5. 資本利得稅的豁免條件和程序

    我們特此簡要列示資本利得稅各項豁免令的詳細摘要如下:

    (1)
    資本利得稅實施前的過渡期豁免(2024年1月至2月)

    在資本利得稅全面生效前的過渡期內,實施了若干豁免:

    • 《所得稅(豁免)(第7號)令 2023》[P.U.(A)410/2023]
      豁免處置馬來西亞非上市公司股份所產生的收益。

    • 《所得稅(豁免)(第2號)令 2024》[P.U.(A)57/2024]
      豁免處置該法令第15C條下的股份所產生的收益。

    上述豁免適用於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間處置馬來西亞非上市公司股份或第15C條股份的情況。

    若該收益根據該法令第4(a)條作為營業收入徵稅,則上述豁免不適用。

    (2)
    集團內部重組豁免

     《所得稅(公司重組計劃)(豁免)令 2024》[P.U.(A) 289/2024]

    在集團重組計劃下,將馬來西亞非上市公司股份處置給一家馬來西亞居民收購公司的交易可享受資本利得稅豁免,前提是:

    • 處置日期介於2024年3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間;
    • 重組的目的是提升集團內部的營運效率;
    • 對價須主要以收購公司股份形式支付,其中至少75%為股份,其餘為現金支付,並且股份鬚髮行給應納稅人;
    • 處置日期起三(3)年內須向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簡稱「IRBM」)提交書面申請;
    • 必須遵守財政部根據該法令第134A條並經IRBM指引所規定的任何條件。

    豁免不適用的情形:

    • 收益根據該法令第4(a)條作為營業收入徵稅;
    • 相同的處置符合其他資本利得稅豁免條件(例如首次公開募股 IPO);
    • 該處置已根據該法令第127(3)(b)或第127(3A)條獲批稅務豁免。

    收購公司後續處置:

    若收購公司隨後處置通過該豁免取得的股份,則在計算資本利得稅時,其取得成本或對價金額視為:

    • 原處置人當初為取得該股份所支付的原始金額或對價(依據該法令第65E(2)(b)條規定);以及
    • 原處置人所發生的可扣除費用(依據該法令第65E(2)(a)(i)及(ii)項規定)。

    此舉確保在股份於集團內或集團外再次轉讓時,資本利得稅計算的連續性與公平性。

    (3)
    首次公開募股(簡稱「IPO」)豁免

    《所得稅(首次公開募股)(豁免)令 2024》[P.U.(A) 290/2024]

    應納稅人因與IPO相關處置馬來西亞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或利潤,可享資本利得稅豁免,前提是:

    • 處置日期介於2024年3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間;
    • 股份的處置屬於公司為進行IPO而實施的重組計劃的一部分;
    • IPO申請(主板、ACE市場或LEAP市場)須在處置日期起一(1)年內提交;
    • IPO批准須在2028年12月31日或之前獲得;
    • 應納稅人須在批准日期起一(1)年內向IRBM提交書面申請。

    豁免不適用的情形:

    • 收益根據該法令第4(a)條作為營業收入徵稅;
    • 相同的處置符合其他資本利得稅豁免條件(例如集團重組);
    • 該處置已根據該法令第127(3)(b)或第127(3A)條獲批稅務豁免。

    (4)
    境外來源資本利得豁免

     《所得稅(豁免)(第3號)令 2024》[P.U.(A)75/2024]

    自境外處置資本資產(不包括知識產權〔「IPR」〕)並匯入馬來西亞的收益,可享資本利得稅豁免,前提是:

    • 收入在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間匯入馬來西亞;
    • 應納稅人須遵守財政部根據該法令第134A條並經IRBM指引所規定的任何條件,其中包括:
      o 在馬來西亞僱傭足夠數量的員工;
      o 在馬來西亞發生足夠的運營開支。

    豁免不適用的情形:

    • 處置IPR所得的收益,而應納稅人為該IPR的所有人或被許可人(資本性收入不徵收所得稅);
    • 從事銀行、保險、海運或航空運輸業務的企業。

    (5)
    單位信託豁免

     《所得稅(單位信託)(豁免)令 2024》[P.U.(A)249/2024]

    馬來西亞居民單位信託在處置馬來西亞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該法令第15C條股份時,可享資本利得稅豁免,前提是:

    • 處置日期介於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間;
    • 處置馬來西亞公司非上市股份;
    • 處置該法令第15C條下的股份。

    此豁免僅適用於馬來西亞居民單位信託,不適用於以下實體:

    •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 在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物業信託基金。

    豁免不適用的情形:

    • 收益根據該法令第4(a)條作為營業收入徵稅。

  6. 提交資本利得稅申報時的重點注意事項

    (1)
    每項資本資產須單獨計算

    根據馬來西亞資本利得稅制度,在一個課稅年度的基期內處置資本資產所取得的收益或利潤,必須以每筆交易為單位單獨計算。每一次處置均被視為一個獨立的收入來源。

    這意味着,應納稅人必須為每一筆處置準備獨立的資本利得稅計算,無論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是否發生多筆處置。

    (2)
    資本利得稅的申報與合規要求

    馬來西亞的資本利得稅框架對處置應課稅資本資產的納稅人(尤其是馬來西亞公司非上市股份及第15C條股份)設有明確的合規義務。理解這些義務對於確保及時、準確申報至關重要。

    • 處置人的責任

      僅處置人須提交資本利得稅申報並繳納相關稅款,收購人無須代扣或申報(與處置房地產公司股份的情況不同)。

      馬來西亞採用自我評估制度,提交資本利得稅申報表即視為已發出評稅通知。

      要求


      說明


      表格


      資本利得稅申報表(e-CKM表格)須通過MyTax門戶網站以電子方式提交。



      申報人


      納稅人可自行申報或委託持牌稅務代理辦理。



      申報期限


      每項資本資產處置日起60天內提交。


      納稅期限


      處置日起60天內繳稅(與申報期限相同)。



      修正申報


      每項處置可在原到期日起6個月內修正一次;因修正而增加的應課稅收入將被徵收額外稅款;若IRBM已就該處置發出追加評稅通知,則不得再修正。



      預估 / 分期付款


      無需提交預估或分期繳納資本利得稅。




    • 境外資本利得

      境外來源的資本利得不受資本利得稅徵稅。但若收益匯入馬來西亞,除非符合P.U.(A)75/2024或該法令第六附表第28段的豁免條件,否則可能需按境外收入規則徵稅。

    • IRBM評稅的寬限期

      若IRBM發出追加評稅通知,稅款須在通知日期起30天內繳納,額外給予七(7)天寬限期。

  7. 申報相關罪行與罰則

    未遵守資本利得稅申報義務或提交不正確的信息,可能會受到IRBM施加的處罰。

    下表總結了該法令下主要的資本利得稅相關罪行及對應罰則:

    罪行類型


    定罪後的處罰


    未提交資本利得稅申報表


    罰款200馬幣至20,000馬幣;


    監禁不超過6個月;或


    兩者兼施。



    連續兩(2)年或以上未提交資本利得稅申報表


    罰款1,000馬幣至20,000馬幣;


    監禁不超過6個月;或


    兩者兼施;


    並加


    征相當於應繳稅款三(3)倍的特別罰款。



    提交不正確的申報表


    罰款1,000馬幣至10,000馬幣;


    監禁不超過6個月;或


    兩者兼施;


    並加


    征相當於少繳稅款兩倍的罰款。




  8. 資本資產作為存貨在日常業務中出售

    資本資產通常是指用於投資的非業務資產,例如持有作投資用途的股份。處置此類資產所取得的收益,一般被視為非營業收入。然而,如果處置行為頻繁發生或構成日常業務的一部分,該收益可能會根據該法令第4(a)條作為營業收入徵稅。

    若資本資產被視為存貨或屬於具有貿易性質的冒險活動的一部分,則相關利潤將按照普通營業收入的規定進行評稅,而不適用資本利得稅。此區分對於正確的稅務分類及合規處理至關重要。

欲了解更多資訊,請瀏覽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官方網站: 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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