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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的投資控股公司

馬來西亞的投資控股公司

投資控股公司(Investment Holding Company)是指以長期持有投資為主要業務活動的公司,而非從事積極的貿易或商業經營。在馬來西亞,公司被歸類為投資控股公司,在《1967年所得稅法》(簡稱「該法令」)下具有特定的稅務影響,尤其涉及稅務處理、費用可扣除性以及資本津貼的享有資格。

無論是否在交易所上市,只要公司符合投資控股公司的標準,即須受特別條文的規範(非上市投資控股公司適用第60F條,上市公司則適用第60FA條)。這些條文對公司施加了某些限制,而這些限制並不適用於普通貿易公司(例如貿易及製造業)或投資公司(例如單位信託或房地產投資信託)。

本文將概述確定投資控股公司地位的標準、該法令的相關稅務規定,以及企業和稅務從業者應關注的主要實務考量。

  1. 投資控股公司的認定

    根據該法令,若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公司即被歸類為投資控股公司:
    • 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為持有投資;以及;
    • 公司不少於 80% 的總收入(不包括因持有投資而產生的營業收入)來自於投資來源,例如股息、利息或租金收入。

    所謂「因持有投資取得的總收入」,是指以下被視為被動性質的收入:
    • 第4(c)條 — 股息及利息;
    • 第4(d)條 — 租金收入(不包括投資持有業務下的租金)

    若屬積極性質的投資控股業務(例如提供維護或配套服務),其收入則不計入 80% 的門檻。

  2. 租賃的暫時中止與非上市投資控股公司地位

    如果一家公司在某一課稅年度未被界定為投資控股公司,但因租賃業務的暫時中止而導致投資收入短暫下降,該公司在該課稅年度及其後年度,仍可保留其非上市投資控股公司地位,前提是租賃的暫時中止屬於以下情況之一:

    • 投資物業進行維修或翻新;
    • 租賃終止後長達兩年內無租戶承租;
    • 法律禁令或官方指令禁止租賃;或
    • 其他非公司所能控制的情況。

  3. 投資控股公司地位的延續

    一旦公司在某一課稅年度被認定為投資控股公司,除非該公司能夠證明其業務活動發生了變化,否則在隨後的年度中將繼續被視為投資控股公司。換句話說,公司有責任舉證,證明其在特定課稅年度內已不再符合投資控股公司的標準(例如其收入結構或主要業務活動發生重大轉變)。

  4. 投資控股公司的稅務處理

    在馬來西亞,非上市投資控股公司與上市投資控股公司的稅務處理存在顯著差異。該法令提供了兩套不同的制度:
    i.  第60F條:適用於非上市投資控股公司;
    ii.  第60FA條:適用於上市投資控股公司。

    上述條文分別規定了在稅務層面上,收入的評估方式,以及費用與津貼的處理規則。

  5. 第60F條與第60FA條的比較

    下表簡要比較了非上市投資控股公司適用的第60F條與上市投資控股公司適用的第60FA條:

    項目


    60F條(非上市投資控股公司)


    60FA條(上市投資控股公司)


    收入性質


    視為沒有來自營業來源的總收入





    視為擁有來自營業的總收入(但管理收入須為真實且善意的業務收入除外)


    管理收入


    屬於該法令第4(f)條下的其他收入


    屬於該法令第4(a)條下的真實且善意的營業收入




    費用扣除


    遵循一般的扣除規則


    可扣除的共同費用需根據各來源的總收入比例進行分攤


    特許費用扣除規則


    適用


    不適用


    資本津貼


    不適用


    適用,資本津貼需按各來源總收入比例分攤;



    任何未能吸收的資本津貼將被忽略,且不可結轉至下一年度(管理收入作為真實且善意的營業來源除外)


    營業虧損


    費用超過收入的部分不可抵銷其他來源的收入,亦不可結轉至下一年度


    費用超過收入的部分不可抵銷其他來源的收入,亦不可結轉至下一年度(管理收入作為真實且善意的營業來源除外)


    稅率


    24%


    若公司符合以下條件,則適用三檔稅率(15%/17%/24%):


    a) 基期開始時的普通股本少於 2,500,000馬幣;


    b) 來自業務來源的總收入不超過 50,000,000馬幣;


    c)  不超過 20% 的普通股本由外國實體或外國公民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以及


    d)  公司既不控制也不被任何在基期開始時普通股本超過2,500,000馬幣的關聯公司所控制。



  6. 非上市投資控股公司 — 該法令第60F條

    對於非上市投資控股公司,來自股息、利息及非營業性質租金的收入被視為非營業收入;而管理費收入則被視為該法令第4(f)條下的收入。

    收入來源


    該法令條文依據


    股息


    4(c)


    利息


    4(c)


    租金(未提供維護及配套服務)


    4(d)


    管理服務費


    4(f)



    A.
    特許費用

    對於投資控股公司所發生的費用,若不符合該法令第33(1)條的扣除條件,仍可依據第60F條通過特定公式予以扣除:



    其中:
    A:指在課稅年度內發生的特許費用總額,減去同類性質的收入;
    B:指在課稅年度內應納稅的股息、利息和租金的總收入;
    C:指在課稅年度內股息、利息(無論是否免稅)、租金及投資處置收益的總收入。

    允許扣除的特許費用金額以 B 的 5% 為上限。

    B.
    特許費用示例

    • 董事費
    • 工資、薪金及津貼
    • 管理費
    • 公司秘書、審計及會計費用
    • 電話費、印刷及文具、郵寄費、租金,以及與維持辦公室相關的其他雜項費用

    若在某一課稅年度內沒有綜合收入,或綜合收入不足以抵扣特許費用,則超出的部分不可結轉至未來年度。

    C.
    單層股息的處理

    自2008課稅年度起,單層股息免稅,任何與該股息相關的費用必須被忽略,包括投資控股公司所發生的費用。這確保了與股息總收入相關的支出不會同時享有免稅和稅前扣除的雙重優惠。

  7. 在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投資控股公司 — 該法令第60FA條

    對於在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投資控股公司,其收入被視為營業收入,公司須依照該法令第60FA條的規定進行納稅處理。

    A.
    收入分類

    所有上市投資控股公司的收入均被視為源自營業,包括股息、利息、租金及其他投資收入。每一項收入來源均須作為獨立的營業來源進行評估。

    收入來源


    該法令條文依據


    股息


    4(a)


    利息


    4(a)


    租金(未提供維護及配套服務)


    4(a)


    管理服務費


    4(a)



    然而,儘管所有收入均被歸類為營業來源,相關費用及津貼的扣除仍受限制,具體如下所述。

    B.
    費用扣除

    情況


    稅務處理


    某一收入來源未產生收入



    該來源所發生的任何費用均不得扣除


    某一來源的直接費用超過該來源的收入


    扣除額以該來源的總收入為限,超出部分被忽略


    在多個收入來源之間分攤的共同費用


    僅可按各來源總收入比例分攤扣除



    無論是直接費用還是共同費用,若在某一課稅年度無法扣除的超額部分,將被忽略,且不得結轉至未來年度。但若屬管理收入(真實且善意的營業來源),則不在此限。

  8. 資本津貼與工業建築津貼

    根據該法令附表三的規定,資本津貼和工業建築津貼均可申請,但須符合以下限制:
    • 資本津貼僅可在相應來源的經調整收入範圍內扣除;
    • 若該來源沒有經調整收入或收入不足,多餘的津貼將被忽略,且不可結轉至未來年度(管理收入除外,即真實且合法的業務來源);
    • 然而,根據附表三第60段規定,若該建築由租戶作為工業建築使用,仍可申請工業建築津貼。

  9. 虧損結轉規則(僅適用於取得管理收入的上市投資控股公司)

    自2019課稅年度起,未吸收的業務虧損可自產生該虧損的年度起,連續結轉最多 10 個課稅年度。超過第十個課稅年度仍未吸收的餘額將被忽略。

  10. 結論

    總而言之,公司在馬來西亞是否被認定為投資控股公司,對其在該法令下的稅務處理有着重要影響。根據公司是否在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上市,其可能分別受第60F條或第60FA條規管,而這兩條款在收入性質認定、費用扣除及業務虧損的處理方面均有不同的規定。

    投資控股公司身份的準確判定主要取決於公司收入的組成,尤其是來自股息、利息及租金等被動投資來源的比例。一旦被認定為投資控股公司,通常將持續維持該身份,除非發生重大變化且公司能夠提供證據支持。

    鑑於投資控股公司的稅務處理較為複雜,包括費用扣除的限制、未吸收費用的忽略以及資本津貼的適用性等,公司應妥善保存準確的記錄,並尋求專業的稅務意見,以確保合規並優化稅務籌劃。在不斷變化的稅收環境中,清晰理解並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是實現有效稅務管理的關鍵。

欲了解更多資訊,請瀏覽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官方網站: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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