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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頒佈《企業實施競業限制合規指引》

中國頒佈《企業實施競業限制合規指引》

2025年9月4日,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正式印發了《企業實施競業限制合規指引》(人社廳發〔2025〕40號),以引導企業依法合規實施競業限制。該指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指引值得關注的要點主要有:

  1. 明確規定競業限制協議僅適用於企業知悉商業秘密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 明確規定限制從業範圍應限於與企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的其它企業,限制地域應與企業經營業務的範圍相符,無充足理由不得約定全國或全世界。

  3. 明確規定競業限制期限應根據勞動者涉密程度及商業秘密時效合理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年。

  4. 細化了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
    (1)明確規定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月經濟補償一般不低於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
    (2)競業限制期限超過1年的,月經濟補償一般不宜低於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50%。

  5. 明規定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應根據勞動者泄露商業秘密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數額合理確定,一般不宜超過約定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總額的5倍。如企業的損失超過違約金數額,可額外要求賠償。

  6. 明確規定企業應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以貨幣形式按月向勞動者及時支付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不得以日常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獎金中已包括競業限制補償為由拒絕支付。

  7. 明確規定企業未及時足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1個月經勞動者提醒後仍未支付的,或超過3個月未支付的,勞動者可以不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8. 明確規定在競業限制協議履行過程中,企業可以與勞動者協商,額外支付一定的補償提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協商不成的,可按照不低於3個月經濟補償的標準支付額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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