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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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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採用公允價值和重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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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採用成本模式,僅在有限情況下使用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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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性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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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選擇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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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可採用成本模式(若公允價值易於取得,則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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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譽及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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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譽不攤銷;每年進行減值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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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譽須攤銷(期限不超過 10 年);僅在存在減值跡象時進行減值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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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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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SFRS 115 的「五步法」確認(識別合同、履約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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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簡化原則:當風險與報酬轉移或服務已提供時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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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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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SFRS 116 採用單一承租人模式,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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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方式簡化,保留經營租賃與融資租賃區分。經營租賃下,承租人按直線法確認租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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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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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SFRS 109 分類為攤銷成本、FVOCI、FVTPL;減值採用預期信用損失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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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分類:分為基本金融工具與其他金融工具。基本金融工具(如應收賬款、應付賬款)按攤銷成本計量,採用簡化減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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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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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所有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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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在未來可能產生稅務利益或義務時確認遞延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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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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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直接歸屬於合格資產的借款成本予以資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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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借款成本在發生時直接費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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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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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要求詳盡,參照完整 IFRS 披露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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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要求大幅簡化,僅聚焦重大及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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