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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名稱的基本構成

 

中國企業名稱的基本構成

根據中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四項基本要素構成。

(1)行政區劃名稱

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是指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不包括鄉、鎮和其他地域名稱。在不會造成誤認的情况下,企業名稱冠以行政區劃名稱時可以省略“省”、“市”、“縣”等字。

企業名稱所冠行政區劃名稱應該是企業所在地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而不是非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各類“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名稱不能作爲行政區劃名稱使用。但是,在企業名稱已冠有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的前提下,可以在行政區劃名稱後綴以經有關部門批准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名稱。

除符合特殊規定可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外,企業名稱都應當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即行政區劃名稱應置於企業名稱前面,如行政區劃名稱在整個名稱的中間,則不視爲行政區劃名稱,此類名稱也應按照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進行登記管理,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其名稱可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
a.全國性公司;
b.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准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c.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准的大型企業集團;
d.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
e.外商投資企業;
f.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2)字號

字號是一個企業區別於其他企業的重要標志。字號應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

企業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异地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文名稱中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漢語拼音,國內企業也不得以外文字母、字詞作字號。企業字號一般不得使用行業字詞。

(3)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企業應根據自己的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確定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點字詞。該字詞應具體反映企業生産、經營、服務的範圍、方式或特點,不能單獨使用“發展”、“開發”等字詞;使用“實業”字樣的,應有下屬三個以上的生産、科技型企業。企業確定名稱中的行業或經營特點字詞,可以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使用一個具體的行業名稱,也可以使用概括性字詞。

企業經營業務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大類的,可以選擇一個大類名稱或使用概括性字詞在名稱中表述企業所從事的行業,也可以在名稱中不反映企業所從事的行業。

外國投資者若是具有馳名商號的公司,在中國舉辦注册資本1000萬美元以上的獨資經營企業,其名稱中可以不標明行業或經營特點。

(4)組織形式

企業應當根據自己的組織結構或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目前中國企業使用的組織形式大體有兩類:公司類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企業類的“中心”、“廠”、“店”、“館”、“所”、“社”等。

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如需在其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前使用“總”字,必須下設三個以上與該企業名稱中組織形式相同的直屬分支機構。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無論是否設有分公司,均不得使用“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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