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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国家专利商标制度简介

 

重点国家专利商标制度简介

美国专利商标

(一)发明专利: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分别于注册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需缴纳维持费,共缴纳三次。其审查制度与台湾同,直接进行审查,核准后获颁注册证书并同时公告。

(二)新式样专利:其保护年限为注册日起十四年,不需缴纳年费。

(三)商标:采使用主义,其保护年限为注册日起十年,可延展多次,每次十年。如己于美国使用该商标,可以实际使用提出申请,并需同时提出使用证明及于美国使用日期,于核准后即可获颁美国商标注册证书;如未使用该商标者,可以企图使用提出申请,但必须于核准后六个月内提出使用证明及于美国使用日期,该使用证明获得认可后才可取得美国商标注册证书。


英国专利商标


发明专利: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自申请日起第五年开始每年纳年费。申请日起六个月内必须提初审,即提请检索,并于十八个月后公开,公开后六个月内必须提请实审,获准后可获颁注册证书并同时公告。

新式样专利:其保护年限为注册日起五年,可延展四次,每次五年。
商标:其保护年限为自申请日起十年,可延展多次,每次十年。


欧盟专利商标


欧盟专利会员国共十九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典、瑞士、西班牙、葡萄牙、希腊、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义大利、芬兰、丹麦、爱尔兰、摩纳哥、列支敦士登。

欧明专利: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自申请日起第三年开始每年纳年费。申请日起六个月内必须提请检索,并于十八个月后公开,公开后六个月内必须提请实审并指定所欲保护之国家,获准后可获颁注册证书并同时公告。

欧盟商标会员国共十五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义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

欧盟商标:其保护年限为自申请日起十年,可延展多次,每次十年。


日本专利商标

发明专利(特许):保护期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自申请日起十八个月公开申案内容,并须于申请日起七年内提出实审;领证时同时缴纳第一年至第三年年费,第四年起每年缴纳年费。

新型专利(实用新案):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六年;申请时须先缴纳第一至第三年年费,之后每年缴纳;此专利采登记制,无须实审即可获得专利权。

新式样专利(意匠):保护期限自注册日起十五年,期满不得延展;需于注册后每年缴纳;采实审主义,约须二年半登录。

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及服务标章,其下又分为正商标(正服务标章)、联合商标(联合标章)及防护商标(防护标章)。保护期限为注册日起十年,于到期前提使用证明,则可再延展十年,不限次数。


中国大陆专利商标


(一)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专利采「先申请主义」,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即新型)、外观设计(即新式样)等三种专利,
发明专利:采「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分程序及实体审查两个阶段,程序审查无不符者,自申请日(要求优先权者指优先权日)起十八个月内予以公开,亦可依申请人要求,早日公开其申请;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三年内,可依申请人要求,随时进行审体审查。核准后,自公告日起三个月内任何均得对其提出异议。发明专利申请案被核驳后,亦不可变更为新型专利申请案,其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二十年。

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此二种专利皆采形式审查,合格者即发予授权通知书,并公告二个月,其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十年。

(二)商标
中国之商标注册系采自愿与强制混合制,依商标法规定欲使用商标之商品,须先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药品、食品、化?品等系采强制注册。
商标申请必须有「特别显著性」,中国不接受多重或双重性商标之注册,故中英文组合之商标,在中英文谐音或含义没有适当之关联者,将以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
商标申请的审查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初步审定核准之商标,将公告二个月,于此期间内任何人均可对其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或无人异议,则授与商标专用权并公告已注册之商标。其专用期为注册日起十年,到期前六个月内可办理延展,为期十年。

(三)著作权
其登记范围包括有: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4.美术、摄影作品;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8.计算机软件(程式)


法国专利商标


(一)专利
法国专利种类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追加专利及新式样专利四种。
其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追加专利则随原专利之到期而终止;实用新型专利则自申请日起6年;新式样专利则自申请日起25年,可延一次。

(二)商标
法国商标分类采国际分类,并采「多分类一申请」之申请类型。法国商标分正商标、服务标章及团体标章三种。
商标专用期自申请日起10年,于到期前可办理延展。


德国专利商标


(一)专利
德国专利种类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及新式样专利三种。
其发明专利之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年费须自申请日起第3年每年缴纳;实用新型专利之最初保护期则自申请日起3年,延展费分为三期缴纳,第一次为三年,第二、三次各为二年,保护期限可延至申请日起10年。新式样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5年,可延展四次,最多可至20年。

(二)商标
德国商标种类分为正商标、服务标章及联合商标三种。其商标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到期前可办理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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