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
1、年检依据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9条及52条;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及其<<施行细则>>第55条;
(3)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2、年检范围;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3、年检时间:
(1) 外商投资企业及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年检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
(2)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年检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
(3) 联合年检办公时间为每年3月18日至4月30日。
4、年检方式:
实行网上年检,包括企业自行网上录入和委托代理录入两种年检申报方式。由企业自行录入的,企业凭营业执照购买上网卡,在网上录入数据,幷下载相关表格填写;委托录入的,企业在代录点领取年检表格,填写后提交代录点办理委托录入。我局将根据企业网上申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年检初审。初审通过后,通过网上通知企业备齐有关年检材料来我局及有关年检确认点办理年检确认手续,经确认合格的企业,在其营业执照贴上年检标识,加盖年检章。
5、年检确认需提交的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 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② 印鉴式样表(在网上下载);
③ 审计报告原件;
④ 前置审批文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经核对后退回);
⑤ 最后一期验资报告原件(营业执照已载明实缴资本如无再入资的不提交);
⑥ 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2) 分支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② 印鉴式样表(在网上下载);
③ 隶属企业通过当年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公章,幷注明“与原件一致”);
④ 前置审批文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幷注明“与原件一致”,原件经核对后退回);
⑤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3)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①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② 印鉴式样表(在网上下载);
③ 前置审批文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经后退回);
④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6、年检审查期限:
(1) 外商投资企业为10个工作日
(2)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为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实行网上年检,包括企业自行网上录入和委托代理录入两种年检申报方式。由企业自行录入的,企业凭营业执照购买上网卡,在网上录入数据,幷下载相关表格填写;委托录入的,企业在代录点领取年检表格,填写后提交代录点办理委托录入。各地工商局将根据企业网上申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年检初审。初审通过后,通过网上通知企业备齐有关年检材料到有关工商局及有关年检确认点办理年检确认手续,经确认合格的企业,在其营业执照贴上年检标识,加盖年检章。
二、 年检、证照逾期,超越经营范围,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处罚
1、年检逾期的处罚:
(1) 企业法人逾期年检
① 处罚依据:
A、<<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
B、<<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一款第(10)项。
② 处罚额度:
A、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幷限期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B、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幷限期办理年度检查,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2) 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逾期年检
① 处罚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18条第2款
② 处罚额度:处以违法所得额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证照逾期的处罚: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逾期的处罚
① 处罚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第(1)项、第(3)项;
② 处罚额度: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 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营业执照逾期的处罚
① 处罚依据:<<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第(1)项、第(3)项;
② 处罚额度: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3) 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逾期的处罚
① 处罚依据:<<国家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
② 处罚额度:责令其停止业务活动,幷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处罚
(4) 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处逾期办理延期登记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超越经营范围的处罚:
(1) 处罚依据:
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
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第(4)项。
(2) 处罚额度;
①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幷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②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1) 处罚依据:
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3条;
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第(3)项。
(2) 处罚额度:
①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幷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交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