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內地與香港民商事判決互認及強制執行的申請流程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於2024年1月29日正式生效後,中國內地法院及香港法院在2024年1月29日或之後做出的生效民商事判決可依照前述安排的相關規定申請互認及強制執行。兩地的申請流程大致如下:
一、 內地民商事判決在香港申請強制執行
- 申請人向內地判案法院申請生效判決的經蓋章文本及證明書
- 申請人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登記內地民商事判決
-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認可判決並頒佈登記令
- 申請人將有關判決的登記通知書送達所有被申請人
- 被申請人未申請將登記作廢或作廢申請被駁回
- 申請人進一步申請在香港強制執行有關判決
法律依據: (1) 於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 (2) 於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規則》。 二、 香港民商事判決在內地申請強制執行
- 申請人向香港相關法院申請生效判決的經核證文本及證明書
- 向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人住所地、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民商事判決
- 內地法院做出認可和強制執行香港民商事判決的裁定
- 申請人進一步申請在內地強制執行有關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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