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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香港公司(海外公司)的登记程序

非香港公司(海外公司)的登记程序

登记海外公司手续

如果你的公司成立于香港以外的地方而又想在本港拓展业务,你必须在开业日期起计一个月内申请商业登记。

注册所需之文件及有关资料

以下文件必须提交到公司注册处:

  1. 宪章、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核证副本;
  2. 填妥申请表格第1(b) 号一份包括:
    1. 董事及秘书资料
    2. 在香港获授权代表*海外公司的人员资料
    3. 公司在香港及注册成立地点的主要营业地点; 及
    4. 公司在注册成立地点的注册办事处
  3. 于(二甲)项所述代表人员之委任备忘录或授权书
  4. 同海外注册证明书的副本(或同等效力文件)
  5. 公司最近期账目的核证副本,如已被公司注册处处长在申请登记时豁免提交,则不用提交

注释: 授权代表* ─ 可以委任律师或专业会计师, 但不能委任公司或合伙人作授权代表

如以上述的一、三、四、五之原文文件非属英文, 则需另外再加一份英译本的经核证副本


所需的处理时间为:

30个工作天

注册费用:

申请费用为港币1,720元 (美元221)加港币20元 (美元2.56)作为注册文件的费用

若要更多有关资料:

请联络香港金钟政府合署29字楼海外公司注册组查询 电话: (852) 2867 4655

任何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的公司,如要在香港经营业务,则必须按照公司条例第十一项,于确立营业地点后一个月内登记成为分公司或分行。

登记手续

申请登记时,需向公司注册处呈交下列文件:

1、

外国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公司章程及组织细则,或等效文件(经核正副本)。

2、

公司董事及秘书名单,与及有关的个人资料。

3、

获授权代表有关外国公司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件及通知的驻香港人员名单。(注:专业会计师或律师事务所可出任为该公司的授权代表人。)

4、

如有关外国公司为公众公司及其注册所在地的法例规定其必须公开账目,则申请登记时需出示该公司最近期财务报告表(经核正副本)。

如果已登记分公司以母公司的名称在香港经营,而公司注册官认为该名称与已在本港登记的另一间公司相同,或令人误解有关公司在香港的业务性质而引致公众受到损害,该分公司可能会被要求更改名称,换上可接受的经营名称。

申报及公开公司资料规定

如上述登记设立分公司时所呈交的资料有所变更,有关外国公司必须向公司注册处申报。

外国公司并需最少每年一次及每隔不超过十五个月,向公司注册处递交有关报表,确认前所提交的文件及资料并无变更。如该外国公司为公众公司,而其注册所在地的法例规定其必须公开账目,则需一并送交该公司上个财政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经核正副本)。

如公司注册官认为所呈交的文件并不足以披露该有关外国公司的财务状况,或如该公司的注册所在国的司法管辖并无同等规定,注册官可要求该公司提交额外文件及进一步资料。

非香港公司(前称海外公司)的管理规定

外国公司依法由其委任授权的个人或多位人士代表(见上述「登记手续」一项)。该等代表人必须居住于香港,以负责代该公司接收送达的诉讼文件及通知。该等人士并须负责确保有关外国公司符合公司条例内适用于在香港登记的分公司的规定。

外国公司必须在其香港注册办事处,及在香港的所有营业地点的当眼地方展示其公司名称及原来注册所在国。该等资料亦必须清楚印在该公司的所有单据、信纸、通知书及其他正式文件上。

相关资料:

非香港公司(前称海外公司)的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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